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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个疤痕,对南航招飞有没有影响?能过吗?

2024-11-03 14:06:27 | 学涂社

这两个疤痕,对南航招飞有没有影响?能过吗?很多朋友对这方面很关心,学涂社整理了相关文章,供大家参考,一起来看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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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个疤痕,对南航招飞有没有影响?能过吗?

民航飞行员可以戴眼镜驾驶飞机么?

可以戴眼镜驾驶民航飞机,当然还有一些具体规定。

可以根据你的具体情况参看第14条。(以下是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布)

《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标准》
(修订征求意见稿)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招收民用航空飞行学生的体格检查鉴定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招收以培养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和旋翼机商用驾驶员为目标的民用航空飞行学生。

2 、体格检查鉴定结论
体格检查鉴定结论分为:a.合格;b. 不合格。

3 、一般条件
3.1 应具有正常的生理功能,良好的心理品质和社会适应能力。
不应有下列影响正常功能的疾病或功能障碍:
a.心理品质不良;
b.先天性或后天获得性异常;
c.活动性、隐匿性、急性或慢性疾病;
d.畸形、创伤、损伤或手术后遗症;
e.长期使用某种物质而造成的身体不良影响或不良反应。
3.2 身高低于165 cm不合格。腿长不足74cm不合格。体重指数(BMI)大于等于24或小
于18.5个别评定。
3.3 恶性肿瘤、可能影响功能的良性肿瘤不合格。
3.4 遗传性疾病或其家族史不合格。
3.5 辅助检查结果明显异常不合格。

4、 神经、精神系统
4.1 精神障碍及其病史和家族史不合格。
4.2 人格障碍不合格。
4.3 癔症、神经症不合格。
4.4 睡眠障碍不合格。
4.5 物质依赖、物质滥用不合格。
4.6 言语和语言发育障碍不合格。
4.7 癫痫及其病史和家族史不合格。
4.8 原因不明的、难以预防的意识障碍及其病史不合格。
4.9 中枢神经系统疾病、颅脑损伤及其病史不合格。
4.10 经常性头痛不合格。
4.11 周围神经系统疾病不合格。
4.12 植物神经系统疾病不合格。
4.13 肌肉疾病不合格。

5 、心理学 心理测试不及格不合格。

6、 呼吸系统
6.1 呼吸系统慢性疾病及功能障碍不合格。
6.2 肺结核不合格。
6.3 气胸及其病史不合格。
6.4 胸腔脏器手术史不合格。

7、 循环系统
7.1 心血管系统疾病不合格。
7.2 血压:收缩压持续低于90mmHg或高于等于140mmHg;舒张压持续低于60mmHg
或高于等于90mmHg不合格。
7.3 脉搏每分钟高于40次、低于60次或高于100次、低于120次,排除病理性疾病合格。
7.4 心电图明显异常不合格。
7.5 周围血管疾病不合格。
7.5.1、轻度下肢静脉曲张合格。
7.5.2、左侧轻、中度精索静脉曲张合格。

8 、 消化系统
8.1 消化系统疾病、功能障碍或手术后遗症不合格。急性胃肠炎治愈后合格。
8.2 病毒性肝炎、肝功能明显异常、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直径大于3cm的肝囊肿不合
格。
8.2.1、二年前患过病毒性肝炎治愈后无复发合格。
8.2.2、非病理性轻度肝脏肿大合格。

8.3 胆道系统结石不合格。
8.4 胆囊息肉样变不合格。直径小于等于5mm、不伴有胆囊壁增厚、非胆囊颈部的胆囊息
肉样变合格。
8.5 直肠、肛门疾病及各种疝不合格。单纯的内、外痔,肛裂合格。

9、 泌尿生殖系统
9.1 泌尿系统疾病及其病史不合格。
9.1.1、急性泌尿道感染治愈后合格。
9.1.2、直径小于2cm的单纯性肾囊肿合格
9.2 泌尿系统结石不合格。
9.3 生殖系统疾病不合格。
精索鞘膜积液、精索囊肿、精索或阴囊内小结节,排除结核和丝虫病合格。

10、 血液系统
10.1 血液系统疾病及其病史不合格。
10.2 非病理学性脾脏轻度肿大合格。

11、 代谢、免疫、内分泌系统 代谢、免疫、内分泌系统疾病及其病史不合格。

12 、骨骼、肌肉系统
影响功能的骨骼、关节、肌肉或肌腱疾病、畸形、损伤、手术后遗症及功能障碍不合
格。

13、皮肤及其附属器
传染性的、难以治愈的或影响功能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疾病不合格。
13.1、真菌性皮肤病个别评定。
13.2、局限性神经性皮炎合格。
13.3、非暴露部位的白癜风,无发展趋势合格。
13.4、轻度腋臭合格。

14 、眼及其附属器
14.1、任何一眼矫正或未矫正远视力低于0.7不合格。任何一眼裸眼远视力低于0.7
时,如能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可合格:
(1)任何一眼裸眼远视力不低于0.3;
(2)戴镜矫正视力不低于1.0;
(3)屈光不正不超过±3.00D(球镜当量)。
14.2、任何一眼裸眼近视力低于1.0不合格。
14.3、视野异常不合格。
14.4、色盲、色弱不合格。
14.5、夜盲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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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个疤痕,对南航招飞有没有影响?能过吗?

招飞体检标准里,其实对疤痕的大小及部位,并没有明白的可以量化的要求。比如,没有写哪里的疤痕可以合格,哪里的不能合格。多大的可以合格,多大的不能合格。招飞的原则讲的是,重功能,轻形态。有些大的疤痕未必会影响功能,而有些小的外伤史未必不会影响功能。医学上各种各样的外伤及手术成百上千。不可能全部写明。总是难免会遗漏一些。如果标准上没有写,而却恰恰出现了可能会影响功能的问题,那么体检医生将如何处理呢?所以,体检标准只是做了大概的原则上的要求,那就是:影响功能的外伤及手术后遗症不合格。
延伸:
飞行员体检标准
一、外科

1、身高低于164cm或超过178cm,臂长低于68.5cm,体重低于48kg,为不合格。

入伍
2、明显消瘦无力,肥胖,体型异常,发育不良,为不合格。

3、头颈部明显不对称,颅骨发育畸形,颅骨外伤骨折及有颅内手术史,为不合格。

4、明显斜颈,甲状腺肿瘤,淋巴结结核,为不合格。

5、胸廓明显畸形及有胸腔器官手术史,为不合格。

6、有腹腔器官手术史不合格。单纯性阑尾炎、腹股沟疝、手术治愈无后遗症为合格。

7、隐睾,睾丸明显发育不良,附睾结核,高度精索静脉曲张及其它泌尿生殖系统发育异常和疾病,为不合格。鞘膜积液、精索静脉曲张治疗后无复发及后遗症,为合格。

8、明显骨盆倾斜,步态异常,为不合格。

9、四肢发育畸形,肘内外翻明显不对称,膝内外翻超过6cm,骨折畸形愈合及影响功能,为不合格。

10、高度下肢静脉曲张,明显下蹲功能不全,为不合格。

11、脊柱明显后凸侧弯,腰弯曲大于5cm,为不合格。

12、环状痔,肛瘘,陈旧肛裂,脱肛等疾病,为不合格。

13、有传染性,难以治愈,病情较重,面积较大,以及影响容貌的皮肤病,为不合格。疥疮治愈后为合格。

14、有影响功能和容貌的瘢痕,为不合格。

15、有纹身不合格。

二、内科

1、收缩压超过140mmHg,低于100mmHg,舒张压超过90mmHg或脉压差低于30mmHg,为不合格。

2、心脏瓣膜病理性杂音,早搏超过5次/分,为不合格。

3、仰卧位肋下触及肝脏大于1.5cm,脾脏大于0.5cm,为不合格。

4、立位触及右肾下垂超过全肾2/3,左肾超过全肾1/3,为不合格。

5、有各种传染病及病史,各系统慢性疾病及病史,为不合格。7周岁前患病毒性肝炎,治愈后无复发为合格。

6、心电图异常为不合格。

7、化验检查:肝功异常、HBsAg阳性、尿蛋白阳性、RBC阳性,为不合格。

8、胸透肺结核,肺野及肺尖钙化灶,明显膈肌及胸膜粘连,胸腔积液,为不合格。

9、B超肝、胆、胰、脾、肾病变,脾厚超过4.2cm,为不合格。

三、神经精神科

1、有下列病史不合格:昏迷史,晕厥史,颠痫病、精神病及家族史,经常头痛史、梦游史、10岁后经常遗尿史。

2、神经系统疾病、损伤及病史不合格。

3、病理反射阳性或生理反射明显不对称不合格。

4、皮肤划痕征强阳性或明显植物神经功能不稳定不合格。

5、明显眼球震颤及瞳孔不等大不合格。

四、耳鼻喉科

1、听力减退不合格。

2、外耳畸形或慢性疾病不合格。副耳廓合格。

3、鼓膜穿孔、粘连、高度内陷、增厚、萎缩、菲薄等病变不合格。

4、中耳炎不合格。

5、嗅觉丧失不合格。

6、重度高位鼻中膈偏曲、鼻炎、鼻息肉及息肉样变不合格。慢性单纯性鼻炎合格。

7、影响发音的咽喉部疾病不合格。

8、明显咬合畸形不合格。

9、牙齿脱落三个以上、牙龈溢脓、增生、萎缩超过4对不合格。治愈后合格。 10、颞下颌关节功能紊乱不合格。

五、眼科

1、C型表裸眼视力有一眼低于1.0不合格。

2、色盲、色弱不合格。

3、斜视不合格。

4、难以治愈或易复发影响视功能的眼部疾病不合格。

5、影响视功能的角膜疾病及角膜屈光矫正手术史不合格。

6、瞳孔变形、运动障碍及多瞳症不合格。
民航招飞体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民用航空飞行学生
一:体格检查鉴定标准 M 7007.3—95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主要规定了飞行学生的医学条件。
二:本标准适用于在校飞行学生。 2 引用标准 GBl6408.3—1996 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标准
体检鉴定结论分为: a. 飞行合格; b.暂时不合格; c.不合格。 4 一般条件 4.1 应具有正常的生理功能,良好的心理品质和社会适应能力。
三:不应有:
a.先天性或后天获得性异常;
b.活动的 、潜在的、急性或馒性的疾病;
c.创伤性后遗症。
四:. 影响功能的16f形、变形、缺损或损伤不合格。 恶性肿瘤或影响生理功能的良性肿瘤不合格。
五:精神、神经系统
5.1 精神异常、精神病及其病史不合格。 急性感染性、中毒性精神障碍治愈后无后遗症合格。
5.2行为异常、病态人格不合格。
5.3神经症不合瘛? 神经症倾向个别评定。
5.4睡眠障碍不合格。
5.5药物成瘾、酒精成瘾不合格。
5.6言语障碍不合格。
5.7原因不明的、难以预防的意识障碍不合格。
5.8癫痫不合格。
5.9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损伤不合格。
5.9.1 中枢神经系统急性感染性疾病治愈后无后遗症合格。
5.9.2 无意识障碍的闭合性颅脑外伤地面观察一至三个月,无临床症状,脑电图正常合格。
5.9.3 闭合性颅脑外伤意识丧失不超过30 min,无颅骨骨折,地面观察六个月后个别评定。
5.10经常性头痛不合格。
5.11 严重周围神经系统疾病不合格。
5.12严重植物神经系统疾病不合格。
5.13影响功能的肌肉疾病不合格。
六:心理学 . 心理品质不良不合格。
七:呼吸系统
7.1 呼吸系统慢性疾病及功能障碍不合格。
7.2肺结核不合格。 肺结核一年内治愈体质良好合格。
7.3 自发性气胸不合格。
7.4 胸腔脏器手术后不合格。
八: 循环系统
8.1 心血管疾病不合格。
8.1.1 临界高血压无明显症状合格。
8.1.2 急性病毒性心肌炎治愈后无后遗症合格。
8.2 心电图明显异常不合格。 I度房室传导阻滞、单纯性sT一T改变排除器质性病变合格。
8.3 难以治愈的周围血管疾病不合格。
九:消化系统
9.1 严重消化系统疾病、功能障碍或手术后遗症不合格。
9.1.1 消化性溃疡治愈后合格。
9.1.2 阑尾切除术或腹外疮修补术后,经地面观察一至三个月无后退症合格。
9.1.3 直肠、肛门疾病治愈后无功能障碍合格。
9.1.4 胆囊结石治疗三个月后,经复查末发现残留结石及后退症合格。
9.2病毒性肝炎不合格。
9.2.1 急性肝炎治愈后地面观察半年至一年无异常改变合格。
9.2.2 单纯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合格。
十:泌尿生殖系统
10.1 泌尿系统疾病、损伤不合格。
10.1.1 急性泌尿道感染治愈后合格。
10.1.2 急性肾炎治愈后合格。
10.1.3 生理性蛋白尿合格。
10.1.4非病理性血尿合格。
10.1.5 泌尿系统结石治疗后,无残留结石及后遗症合格。 10.2严重生殖系统疾病不合格。
十一:造血系统 造血系统疾病不合格。 轻度贫血,原因明确,治疗效果较好合格。
十二:新陈代谢、免疫、内分泌系统 新陈代谢、免疫、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 轻度弥漫性单纯性甲状腺肿合格。
十三:运动系统 运动系统疾病、损伤及其后遗症不合格。 骨折治愈后功能正常合格。关节损伤或脱位治愈后无复发,功能正常合格。
十四:皮肤及其附属器
14.1 难以治愈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疾病不合格。 神经性皮炎、湿疹、银屑病、白痴风个别评定。
14.2性病不合格。
十五:限及其附属器
15.1 任何一眼裸眼远视力低于o.7不合格。 任何一眼裸眼远视力不低于o.3,戴镜矫正视力不低于1.o,屈光不正不超过土3.00 D(球镜当量)合格。 (飞行时必须戴矫正眼镜,并携带备份眼镜。)
15.2 任何一眼裸眼近视力低于1.0不合格。
15.3视野异常不合格。
15.4色盲、色弱不合格。
15.5夜盲治疗无效不合格。
15.6 眼及其附属器疾病治愈后遗有眼功能障碍不合格。

十六:耳鼻咽喉及口腔
16.1 任何一耳低语音耳语听力低于5m,纯音听力图空气传导听力曲线在500、1000、2000 Hz任一频率听力损失35dB或3000Hz频率听力损失50dB不合格。
16.2耳气压功能不良治疗无效不合格。
16.3 中耳慢性进行性疾病不合格。 鼓膜穿孔愈合后合格。
16.4 内耳疾病或眩晕症不合格。
16.5晕机病治疗无效不合格。
16.6影响功能的鼻、鼻窦慢性进行性疾病不合格。
16.7嗅觉丧失不合格。
16.8 影响功能且不易矫治的咽喉部慢性进行性疾病不合格。
16.9 影响功能的口腔及颞下颌关节慢性进行性疾病不合格。 附录A 民用航空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项目、方法和鉴定原则 (参考件) 本附录包括各科常规检查项目、方法和一些病症鉴定原则。
凡与临床检查要求一致的项目,体检时按临床检查方法进行。必要时可做特殊项目检查。
A1精神、神经科
A1.1 常规检查项目 ’
A1.1.1病史搜集。
A1.1.2精神检查。
A1.1.3脑神经检查。
A1.1.4运动检查。
A1.1.5感觉检查。
A1.1.6反射检查。
A1.1.7植物神经检查
A1.2常规检查项目重点内容 病史捏集例重于现病史和飞行事故征候情况,以及社会适应情况。
其他见GBl6408.3附录A。
A1.3病症鉴定
A1.3.1 神经症倾向:如果症状轻,易恢复,心理学测验成绩优良(平均分数以上)或飞行成绩优良,经锻炼或矫治恢复正常合格。
A1.3.2 闭合性颅脑外伤意识丧失30 min内,无颅骨骨折,地面观察半年,脑电图正常,无癫痫发作倾向,无智力、性格改变,心理学测验成绩优良合格。
A1.3.3颅脑外伤颅骨骨折不合格。
A1.3.4脑脊液漏不合格。
A2外科
A2.1 常规检查项目
A2.1.1 病史按集。
A2.1.2人体测量。
A2. 1.3 营养发育。
A2.1.4皮肤检查。
A2。1.5淋巴结检查。
A2。1.6头颅检查。
A2。1.7颈部检查。
A2、1.8胸部检查。
A2。1.9腹部检查。
A2。1.10脊柱检查。
A2。1.11 四肢检查。
A2、1.12 生殖器检查。
A2.1.13肛门检查。
A2。2检查方法 检查方法见GBl6408.3附录A。
A2.3病史搜集 询问有无外伤史,体育活动、飞行训练中身体反应情况,有无血尿、便血等。
A2.4病症鉴定
A2.4.1 局限性神经性皮炎合格,泛发性神经性皮炎经过治疗症状消失或基本消失合格。
A2.4.2 慢性湿疹、症状轻、不影响睡眠合格。
A2.4.3 银屑病经过治疗后,皮损面积小,症状轻,对睡眠、学习无影响合格。
A2.4.4 非暴露部位范围小的白癫风合格。
A3 内科
A3.1 常规检查项目
A3.1。1病史按集。
A3.1。2脉搏、血压检查。
A3.1。3营养状态检查。
A3.1。4头颈部检查。
A3.1.5胸腔部检查。
A3.2检查方法 检查方法见GBl6408t 3附录A。 A4眼及其附属器
A4.1 常规检查项目
A4.1.1病史搜集。
A4.1.2一般检查项目。
A4.1.2.1 眼险、结膜、泪器。
A4.1。2.2角膜、巩膜。
A4.1、2.3前房、虹膜、瞳孔。
A4.1。2.4 晶状体、玻璃体。
A4.1.2.5眼底。
A4.1。3视功能检查。
A4.1.3.1/远视力。
A4.1.3.2近视力。
A4.1.3.3色觉。
A4.2检查方法 检查方法见GBl6408.3附录A。
A5耳真咽喉及口腔 A5.1 常规检查项目
A5.1.1 病史搜集。
A5.1.2 一般检查项目。
A5.1.2,1 外耳、鼓膜。
A5.1.2.2外鼻、鼻腔。
A5.1.2.3口咽、鼻咽部。
A5.1.2.4喉部。
A5.1.2.5颞下领关节。
A5.1.2.6 口腔。
A5.1.3功能检查。
A5.1.3.1 听力功能检查:耳语检查。
A5.1.3.2 耳气压功能检查: a.耳听诊管检查; b.捏鼻鼓气检查。
A5.1.3.3 低头体位引流检查。
A5.1.3.4 鼻呼吸功能检查。
A5.1.3.5嗅觉检查。
A5.2 病史招集、检查方法与结果评定、病症鉴定 病史搜集、检查方法与结果评定、病症鉴定见GB16408.3附录A。 附录B — 民用航空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常规辅助检查项目 (参考件) B1 血常规(血红蛋白、红细胞计数,白细胞计数及分类)。 D2 尿常规(尿蛋白、尿糖、尿沉渣镜检)o B3胸部x线检查。 B4肝功,乙型肝炎表面抗原。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一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负责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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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航招飞视力问题拜托各位了 3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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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招飞相对于 空军招飞而言,所检查的项目较少,且相对宽松,疤痕如果不是过深或过大,应该没问题,下面是民航招飞选拔标准,自己看看吧!!!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主要规定了招收飞行学生的医学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招收飞行学生,也适用于改做飞行工作的人员。 2 体检鉴定结论 体检鉴定结论分为: a.合格; b.不合格。 3 一般条件 3.1应具有正常的生理功能,良好的心理品质和社会适应能力。 不应有: a. 先天性或后天获得性异常; b. 活动的、潜在的、急性的或慢性的疾病; C. 创伤性后遗症。 3.2身高低于 165 cm不合格。 腿长不足 74 cm不合格。 体重(以kg为单位)超过或低于标准体重〔身高/cm—110〕士10%个别评定。 3.3体质不良,影响功能的畸形、变形、缺损或损伤不合格。 3.4难以治愈的传染性疾病及其可疑者不合格。 3.5恶性肿瘤及其可疑者,妨碍着装或影响功能的良性肿瘤不合格。 3.6遗传性疾病及其家族史者不合格。 3.7辅助检查结果异常不合格。 B型超声波检查结果异常个别评定。 4 精神、神经系统 4.1精神异常、精神病及其病史不合格。 急性感染性、中毒性精神障碍治愈后,智力、运动功能正常,脑电图正常合格。 4.2行为异常,病态人格不合格。 4.3神经症、神经症倾向不合格。 4.4睡眠障碍不合格。 遗尿史个别评定。 4.5药物成瘾、酒精成瘾不合格。 4.6言语障碍不合格。 4.7癫痫及其病史不合格。 4.8原因不明的、难以预防的意识障碍不合格。 可预防的生理性晕厥个别评定。 4.9中枢神经系统疾病、颅脑外伤及其病史不合格。 4.9.1中枢神经系统急性感染性疾病治愈后无后遗症,脑电图正常合格。 4.9.2轻度闭合性颅脑外伤治愈二年后,无后遗症合格。 4.10经常性头痛不合格。 4.11周围神经系统疾病不合格。 4.12植物神经系统疾病不合格。 轻度植物神经功能不稳定合格。 4.13肌肉疾病不合格。 4.14脑电图异常个别评定。 5 心理学 心理测验不及格不合格。 6 呼吸系统 6.1呼吸系统慢性疾病及其病史不合格。 6.2胸腔脏器手术史不合格。 6.3气胸、自发性气胸史不合格。 6.4肺结核不合格。 6.5胸部X线检查异常部合格。 6.5.1肺野(肺尖除外)有散在孤立的钙化点合格。 6.5.2度肺纹理增粗,无实质性病变合格。 6.5.3肋膈角稍钝、轻度幕状粘连合格。 7 循环系统 7.1心血管疾病及其病史不合格。 7.2血压:收缩压低于12.8kpa(96mmHg)或高于18.7kpa(140mmHg);舒张压低于8.0kpa(60mmHg)或高于11.7kpa(88mmHg)不合格。 7.3脉搏每分钟低于56次或高于100次个别评定。 7.4 心电图异常不合格。 7.4.1 1度房室传导阻滞运动后P-R间期恢复正常合格。 7.4.2电轴左偏超过一450偏超过十1160排除器质性病变合格。 7.4. 3不完全性右束枝传导阻滞或合并单纯性左室高电压合格。 7.4.4早搏排除器质性病变合格。 7.5周围血管疾病不合格。 7.5.1轻度下肢静脉曲张合格。 7.5.2左侧轻、中度精索静脉曲张合格。 8 消化系统 8.1消化系统疾病及其病史不合格。 8.1.1急性胃肠炎治愈后合格。 8.1.2肝脏于右锁骨中线肋缘下2cm以内触及,质软、边薄、无压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内合格。 8.1.3阑尾切除术后无后遗症合格。 8.2病毒性肝炎及其病史,肝功能异常,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不合格。 8.2.1二年前患过急性病毒性肝炎治愈后无复发合格。 8.2.2肝功能单顶超标.一星期内经二次复查均正常合格。 8.3直肠、肛门疾病及各种疝不合格。 8.3.1单纯的内、外痔,肛裂合格。 8.3.2腹外疝手术治愈后,无复发及后遗症合格。 9 泌尿生殖系统 9.1泌尿系统疾病及其病史不合格。 9.1.1急性泌尿道感染治愈后合格。 9.1.2尿沉渣检查:红细胞不超过0~3/HP,复查二次不再增多合格。 9.1.3尿液检查有微量蛋白,复查二次均正常合格。 9.2泌尿系统结石不合格。 9.3生殖系统疾病不合格。 9.3.1睾丸鞘膜积液手术治愈后无后遗症合格。 9.3.2精索鞘膜积液、精索囊肿、精索或阴囊内小结节,无压痛,排除结核和丝虫病合格。 10 造血系统 10.1造血系统疾病及其病史不合格。 10.1.1营养因素所致的轻度贫血,红细胞在3。5*1012/L以上,血红蛋白在110g/L以上合格。 10.1.2脾脏在左肋缘下0。5CM以内触及,边缘光滑、质软、无压痛合格。 11 新陈代谢、免疫、内分泌系统 11.1新陈代谢性疾病及其病史不合格。 11.2免疫系统疾病及其病史不合格。 11.3内分泌系统疾病及其病史不合格。 12 运动系统 12.1颈部疾病不合格。 习惯性斜颈能自行矫正合格。 12.2脊柱疾病、形态明显异常、损伤及其后遗症不合格。 脊柱侧弯或生理弯曲异常,能自行矫正合格。 12.3骨或关节疾病、畸形、损伤及其功能障碍不合格。 12.3.1肘内、外翻不影响功能合格。 12.3.2膝内、外翻不影响功能合格。 12.3.3骨折治愈后,功能正常合格。 12.3.4外伤性关节脱位治愈后,无复发,功能正常合格。 12.3.5关节弹响,功能正常合格。 12.3.6 I~Ⅱ度下蹲功能不全合格。 12.3.7双下肢不等长,步态无明显异常合格。 12.3.8腱鞘囊肿不影响功能合格。 13 皮肤及其附属器 13.1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疾病不合格。 13.1.1真菌性皮肤病个别评定。 13.1.2局限性神经性皮炎合格。 13.1.3非暴露部位的白癜风,无发展趋势合格。 13.1.4轻度腋臭合格。 13.2性病不合格。 14 眼及其附属器 14.1任何一眼裸眼远视力低于0.7不合格。 14.2任何一眼裸眼近视力低于1.0不合格。 14.3任何一眼屈光度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不合格: a.近视超过1.00D; b.单纯近视散光超过0.50D; 复性近视散光最大径线超过0.75D或两轴相差超过0.25D; d.远视超过2.00D; e.单纯远视散光超过0.50D; f.复性远视散光最大径线超过2.00D或两轴相差超过0.50D; g.混合性散光两轴相差超过0.50D。 14.4视野异常不合格。 14.5色盲、色弱不合格。 14.6夜盲不合格。 14.7立体盲不合格。 14.8斜视,6m距离的内隐斜视超过10Δ、外隐斜视超过5Δ、上隐斜视超过1.5Δ不合格。 14.9眼球运动异常不合格。 14.10难以治愈或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14.11角膜疾病或影响视功能的角膜瘢痕不合格。 14.12巩膜疾病不合格。 14.13虹膜睫状体疾病及其病史不合格。 14.14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14.15晶状体疾病不合格。 晶状体散在先天性混浊小点合格。 14.16玻璃体疾病不合格。 细丝状或点状玻璃体混浊数量少,活动度小,无自觉症状合格。 14.17青光眼、可疑青光眼、高眼压症不合格。 14.18视网膜、脉络膜、视神经疾病不合格。 14.18.1黄斑区散在非病理性白色斑点合格。 14.18.2黄斑区外孤立的、无复发趋势的视网膜、脉络膜陈旧性病灶,不影响视功能合格。 15 耳鼻咽喉及口腔 15.1任何一耳低语音耳语听力低于5m不合格。 15.2单耳纯音听力图空气传导听力曲线在500,1000,2000HZ任一频率损失超过20dB;250,3000HZ任一频率听力损失超过25dB;4000,6000,8000HZ三个频率双耳听力损失总值超过210dB不合格。 250,500,1000,2000,3000HZ五个频率上有一或二个频率超过上述标准5dB可合格。 15.3耳气压功能不良不合格。 15.4前庭功能障碍或运动病病史不合格。 偶然发生且诱因明确的晕车、晕船、晕机史合格。 15.5外耳慢性疾病或畸形不合格。 轻度外耳道真菌病合格。 15.6鼓膜穿孔、重度病变不合格。 15.7中耳疾病或畸形不合格。 15.8内耳疾病及其病史不合格。 15.9眩晕史不合格。 15.10影响功能的鼻及鼻窦慢性疾病不合格。 15.10.1慢性单纯性鼻炎合格。 15.10.2上颌窦炎,上颌窦粘膜囊肿个别评定。 15.11嗅觉丧失不合格。 15.12难以治愈的或影响功能的咽、喉部疾病不合格。 15.13影响功能的牙畸形及口腔、下颌关节慢性疾病不合格。 15.13.1牙龈轻度增生、萎缩、溢脓不伴有牙齿松动合格。 15.13.2牙齿咀嚼功能损失系数不超过30%合格。 15.13.3四环素牙或氟斑牙釉质无明显剥脱合格。 15.14唇裂、腭裂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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