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18 00:34:31 | 学涂社
南京中医药大学是一所建于1954年的公办全日制本科大学,共有仙林校区、汉中门校区和泰州校区三所校区,是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是全国建校最早的高等中医药院校之一,下面就由带大家了解一下“南京中医药大学2022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此文本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南京中医药大学2022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南京中医药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和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以及学校在相关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类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南京中医药大学。学校代码:国标代码10315,学校在各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码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学校设有三个校区:仙林校区、汉中门校区和泰州校区。仙林校区地址为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仙林大道138号;汉中门校区地址为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汉中路282号;泰州校区地址为江苏省泰州市医药高新区匡时路6号。具体专业学习地点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四条 学校是江苏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是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江苏高水平大学建设高校,是教育部、江苏省人民政府、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建高校。学校建于1954年,是全国建校最早的高等中医药院校之一。学校坚持以中医药为主体、中西医结合、多学科支撑协调发展的办学格局,开设专业涉及医、管、理、工、经、文6个学科门类。
第五条 学校对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学校普通本科学历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校学位证书;符合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位授予条件者,同时颁发合作学校学位证书。
第六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按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严格按招生的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学院负责人组成的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
第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本科招生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实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和第三方多重监督机制,学校招生工作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学校生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学校分省生源招生计划。经审核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学校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本校本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根据生源情况须调整招生计划时,学校将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主管部门、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四章 报考条件
第十二条 凡符合生源所在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
第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规定,报考医药卫生相关专业的考生,须符合医药卫生相关专业的体检要求。学校对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无要求。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及身体复检。经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 学校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规定划定阅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进档考生专业安排按照“按分排序,遵循志愿”原则,依据实际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不设专业级差。当投档成绩相同时,江苏省考生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投档;如仍相同,比较考生志愿顺序,顺序在前者优先投档;再相同,则结合综合素质评价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及所录取专业;最后安排各专业志愿不能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江苏省以外地区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三科之和、语文数学两科之和由高到低排序投档,最后安排各专业志愿不能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
第十七条 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招生文件中明确规定的各类优秀生、特长生及其它照顾政策给予加分的考生,学校予以认可。
第十八条 学校是江苏省教育厅批准的拥有综合评价招生权的院校之一,对参加学校综合评价招生并取得入选资格的考生,须按要求填报学校综合评价志愿,方可享受优录政策。综合评价考生录取按《南京中医药大学2022年综合评价招生简章》执行。
第十九条 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专项计划、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计划、全日制针灸推拿学本科专业(视力残疾班)招生计划的录取,按教育部、江苏省教育厅的规定和学校的招生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新疆高中班、中西部协作计划、对口援疆扶贫定向培养招生计划的录取,按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和学校的招生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已公布的改革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学校部分本科专业按大类招生,按专业大类招收的新生,入学时在专业大类内不分专业,在完成大类基础课程学习后,根据自身的专业发展目标、兴趣特长,辅以学生成绩,参加本专业大类的分流,进入本专业大类中的具体专业学习。
第二十三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学校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经江苏省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办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4〕136号)、《省物价局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的通知》(苏价费〔2017〕243号))按学年收取费用(币种:人民币):文科类专业5200元/生/学年,理科类专业5500元/生/学年,工科类专业5800元/生/学年,医学类专业6800元/生/学年,江苏省优势学科专业在当期建设期间上浮比例最高不超过10%(具体以上级部门批复的标准为准)。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国内学习阶段22000元/生/学年(基准标准),上浮比例不超过20%(具体以上级部门批复的标准为准);学生赴国外学习,其费用按相关协议规定结算。各专业具体标准见学校每年收费公示。
第二十五条 学生公寓住宿费按不同住宿条件每生每学年人民币500-1500元(《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费〔2002〕369号、苏财综〔2002〕162号))。具体标准见学校每年收费公示。
第二十六条 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建立了以助学贷款为基本帮困渠道,以设立多种奖、助学金为有效帮困激励方式,以勤工助学、学费减免和临时困难补助为辅助措施的扶困助学体系,确保每一位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二十七条 学校通讯地址:南京市栖霞区仙林大道138号
邮政编码:210023
招生咨询电话:025-85811852
招生传真:025-85811161
电子信箱:zsb@
招生监督电话:025-85811025
招生监督邮箱:jiwei@
学校招生信息网址: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通过南京中医药大学本科招生网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学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九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南京中医药大学负责解释。
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是始建于1941年的一所公办全日制专科大学,是江苏省高水平、国家优质高职院校,学校个别专业实行“3+0”培养方式,下面就由带大家了解一下“2022年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此文本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2022年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以及招生省份主管部门招生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类、艺术类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学校代码:国标代码13106,学校在各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公布的为准。学校办学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珍珠南路65号。
第四条 学校简介:学校是省属公办专科层次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是江苏省高水平高职院校建设单位、国家优质高等职业院校、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群建设单位。学校创建于1941年,1955年起更名为南京铁路运输学校,2002年升格为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更名为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第五条 颁发学历的学校名称为: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普通专科毕业证书。中俄合作铁道交通运营管理、铁道信号自动控制专业实行“3+0”培养方式,学生修完全部课程、考试合格后,可分别获得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普通专科毕业证书和俄罗斯圣彼得堡国立亚历山大一世皇帝交通大学的学业证明。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是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七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组织实施机构是学校招生工作处。
第八条 学校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宣传工作组,负责该地区的招生宣传和咨询。招生宣传工作组成员由学校在职教职工组成。
第九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行上级主管部门、学校监督部门和第三方多重监督机制,在上级部门、学校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在省教育厅相关部门指导和统筹协调下,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校生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审核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铁道运输类专业按大类招生,内含铁道交通运营管理、铁道信号自动控制、动车组检修技术、铁道供电技术、高速铁路施工与维护等五个专业。一学年后学校根据专业岗位需求、学业情况、个人意愿等因素确定学生在该大类专业范围内的具体专业。【大类招生须请示职教处,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凡符合生源所在地各省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
第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要求报考铁道运输类专业(含铁道交通运营管理、铁道信号自动控制、动车组检修技术、铁道供电技术、高速铁路施工与维护)、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城市轨道交通通信信号技术、铁道通信与信息化技术、城市轨道交通机电技术、城市轨道车辆应用技术、铁道车辆技术、铁道机车运用与维护、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制造与维护、城市轨道交通供配电技术、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技术、铁道工程技术、高速铁路综合维修技术、铁路物流管理等轨道交通类专业(包括中外合作、高职本科分段培养相关专业)的考生无色盲色弱。学校对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无要求。
第十四条 考核方式:学生参加各省统一组织的考核,具体以各省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指导、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按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严格按招生的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执行加分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学校按照普通类(理工类、文史类)、艺术类录取,高考综合改革试点地区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确定提档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档和录取,提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若生源不足,则参加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含院校服从志愿)的录取或者按规定提取其他志愿录取。
第十九条 对于进档考生,学校将采用“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方式进行录取。进档考生的基准分数按照“投档分数+同分排位”的规则进行排序,即投档分数同分情况下依次按照语文、数学、外语单科分数由高到低进行排序。江苏考生按上述同分排位规则排序后仍有同序的则按高中阶段综合素质评价中考生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合格门数排序录取。学校在内蒙古自治区采用专业志愿清的原则安排录取专业。
第二十条 艺术类考生具体录取规则详见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艺术类招生章程。
第二十条 普通高考招生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的外语语种,但学校的公共外语课只开设英语课程。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学校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经江苏省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按学年收取费用(币种:人民币),文科类专业学费4700元/学年,工科类专业学费5300元/学年,艺术类专业学费6800元/学年,中外合作专业学费19200元/学年。 (苏价费[2014]136号、苏价费[2005]210号)
第二十三条 学生公寓住宿费四人间1500元/学年,六人间1200元/学年。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及身体复检。经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院长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自强奖学金、企业奖学金、校外竞赛(学科、文艺、体育类)奖励等十余种奖助学金,奖助学金覆盖面为45%。设有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每生每年可申请不超过8000元的助学贷款。学校自设学费减免、缓交学费、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专项困难补助(路费补助、伙食补助、御寒补助、新生绿色通道入学补助)、爱心互助基金等资助项目,建档立卡学生全部给予减免学费。
第二十六条 学校通讯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珍珠南路65号;邮政编码:210031;招生咨询电话:4001081155、025-68204931、025—68204996;招生监督电话:025-68533011;学校招生信息网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及学院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学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学涂社
第二十八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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