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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年留学:湖南省长沙县引进10名海外留学归国人才简章
2011年08月09日 08时29分,《11年留学:湖南省长沙县引进10名海外留学归国人才简章》由liuxue86.com我整理.
湖南省长沙县2011年引进10名海外留学归国人才简章
长沙县毗邻湖南省会长沙,从东、南、北三面环绕长沙市区,处于长株潭“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核心地带,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迅速,是全国百强县、国家生态示范县、全国十八个改革开放典型地区之一、全国最具投资潜力中小城市百强、全国最具区域带动力中小城市百强。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2011年长沙县面向全国引进一批高层次海外留学归国人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引进范围与对象
引进范围:面向全国。
引进对象:在海外取得正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的各类留学归国人才。
二、引进计划
2011年计划引进10名。
三、引进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应聘人员硕士应在35周岁以下(1976年1月1日以后出生),博士应在40周岁以下(1971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三)专业不限。
(四)学历学位须经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引进程序
(一)报名
网络报名:即日起至9月10日。符合上述条件并自愿报名的留学归国人员如实填写《长沙县引进海外留学归国人才报名登记表》和《应聘诚信承诺书》, [email protected] , [email protected] 局公务员管理科(长沙县星沙街道天华路135号,邮编:410100)。
报名材料:
⑴《长沙县引进海外留学归国人才报名登记表》和《应聘诚信承诺书》各1份,2张1寸免冠近照。《长沙县引进海外留学归国人才报名登记表》和《应聘诚信承诺书》可以从长沙星沙人才网(
)下载;
⑵相关证明材料:各学历层次的毕业证、学位证复印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海外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政治面貌证明原件;发表论文、参与课题研究、参加社会实践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纸质报名材料的,视作放弃。
现场报名:现场提交报名材料。
(二)资格审查
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对报考者资格条件进行审查、验证。
(三)面试
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采取面谈的方式进行面试,时间地点根据报名情况另行通知。
(四)体检
组织拟聘用人员参加统一体检,体检不合格的,取消拟聘用资格。体检参考《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五)考察
对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贯穿整个招聘工作的全过程。对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即时取消聘用资格。对拟聘用人员进行资格条件的复审及政治思想素质等情况的考察。考察不合格的,取消拟聘用资格。考察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组成考察组组织进行。
(六)讨论决定
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提出引进建议,由县人事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县人事编制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决定。引进结果在长沙县人民政府网、长沙星沙人才网进行公示。
五、试用管理与待遇
(一)试用管理
引进人员先期安排到乡镇进行锻炼,试用期六个月,享受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试用期满经考察合格者,按程序办理聘用手续,每次聘期为三年;具有财政全额拨款编制性质的可同编制调入。
(二)福利待遇
(1)调入人员:参照本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执行。
(2)聘用制人员:
①工资及福利待遇参照《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县编外聘用制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长县政办发〔2009〕5号)、《长沙县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若干规定》(长县办发2009〕48号)文件规定执行。
②合同期满后,可续签聘用合同,续聘期间继续享受上述待遇。解除或终止合同后,不再保留合同期间的待遇。
(三)其他待遇
(1)引进人才列入长沙县“3235”人才引进工程进行跟踪管理和重点培养,并适时根据需要调整工作岗位。
(2)编外聘用的硕士工作满6年(博士或具有副高职称的专技人才工作满3年),可择优解决事业编制。
六、其它
本《简章》未尽事宜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731-84024416。
附件1:长沙县引进海外留学归国人才报名登记表.doc
附件2:《报名登记表》填写说明.doc
附件3:应聘诚信承诺书.doc
中共长沙县委组织部
长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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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留学生办理护照的要求
湖南长沙留学生办理护照的条件以及公安局联系方式。 要求:所交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严禁虚假涂改材料,禁异地申请办理。 一、长沙市和长沙地区户口客人(长沙县、望城、宁乡、浏阳) 1、资料准备: (1)客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相关证明材料; (2)护照专用照片三张 (3)按要求填写好的护照申请审批表 (4)预交部分定金(400元/本) 2、见面: (1)要求按规定时间准时到达长沙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2)带好身份证、户口本原件 (3)见面时按要求排队等候 3、出证: 正常情况下见面后第七个工作日出证,出证后由证照部第一时间通知客人交清余款领证。 二、湖南省各地、州、市户口客人 1、资料准备:同上 2、见面: 客人在收到我部寄出的三联单后前往户口所在地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处窗口见面。 见面时须带好以下材料: (1)按要求填好的中国公民护照申请审批表 (2)三联单 (3)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常德地区已婚客人须出示结婚证原件) 3、出证:以客人见面时间为准,见面后正常情况下十五个工作日出证,出证后第一时间通知客户,交清余款即发证。 咨询热线:0731-88878741,88878745 城区分局出入境接待室办公地址公交线路及联系电话: ★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出入境接待室: 芙蓉区马王堆火炬村十组(万家丽路营盘路交汇处西北角),请乘704路、808路公交车到芙蓉公安分局下车,电话:0731-84783073 ★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出入境接待室: 天心区电力路1号(芙蓉南路省政府东侧),请乘105路、134路、145路公交车到韶洲路口下车,电话:0731-85895023 ★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出入境接待室: 岳麓区爱民路180号 (岳麓分局旁),电话:0731-88648480 ★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出入境接待室: 开福区刘家冲1号(东风路高架桥旁),请乘112路、136路、146路、901路公交车到王家垅站下车,电话0731-84523858 ★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出入境接待室: 雨花区圭塘路1号,请乘8路、135路、147路、159路、601路公交车到雨花公安分局下车,电话0731-85659628 ★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出入境接待室: 长沙岳麓区桐梓坡路C4组团,电话0731-88908797
长沙留学生补贴政策
长沙毕业生有以下补贴:租房和生活补贴、求职创业补贴、湖北籍学生就业补贴。
1、租房和生活补贴对象为落户长沙并在在长沙工作的毕业生,发放标准:博士1.5万元/人/年;硕士1万元/人/年;本科:6000元/人/年,发放期限为两年;
2、求职创业补贴对象为长沙市区域内的普通高等学校、特殊教育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中的孤儿、残疾人、城乡低保家庭、在校期间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毕业年度毕业生。
一、享受国家公费的年限和国外生活待遇
(一)留学人员享受国家公费的年限。进修人员(含访问学者)为一年;研究生为二至三年;大学生为三至四年。驻外使领馆可根据所在国的不同学校、专业和取得国外奖学金、资助费的难易程度,适当掌握延长或缩短国家对研究生和大学生享受国家公费的期限。
(二)国外生活包干项目,包括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零用费、教材书籍补助费和进修生、研究生的交际费等。其中伙食费参照驻外使领馆人员的实物标准确定。对留学人员集中的地区,可允许个别留学人员租赁较宽敞的房屋,用于开展集体活动,国家给予相应的补助。
二、国际旅费
(一)留学人员的出国机票(或车、船票)和旅途零星外汇由国家教育委员会提供。
(二)留学人员学习期满,按期回国的机票(或车、船票)由使领馆提供;未经批准,不按期回国或不按使领馆指定路线回国的,其回国旅费或绕道旅费由留学人员自理。
三、留学人员所得国外奖学金、资助费和其他费用的处理办法
(一)留学人员的奖学金或资助费,凡属个人通过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学术团体和基金会等直接(或委托)考试获得者;个人通过正当途径,向国外单位申请获得者;国外单位指名邀请获得者;通过两国政府或团体、组织、双边或多边对等交换奖学金名额,由我方经考试指名受领者;有关国家政府、学校、团体或国际组织单方面赠予我国政府或单位的奖学金或资助费名额,由我方经考试指名受领者。以上人员所获得的奖学金和资助费一律交由本人支配,用作学习和生活等全部费用。其中按国家计划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派出的公费留学人员所获得的奖学金和资助费低于同类留学人员国家发给费用标准的,由使领馆补足。不属于上述情况者按有关规定办。
(二)在出国前已取得国外奖学金和资助费现款的,出国机票(车、船票)、衣物补助费、旅途零星外汇由留学人员自理。
出国后获得国外奖学金和资助费的留学人员,原由国家教育委员会提供的出国机票(或车、船票)、衣物补助费一般不再归还。如到达所在国后,对方可报销出国旅费者,应将此款归还使领馆。回国旅费自理,不足的,由使领馆补足。
(三)留学人员出国后在国家资助的期限内因学习、科研成绩优秀而取得国外奖学金或资助费的,一律交由本人支配,同时停发国家资助。但对所获得的奖学金或资助费低于原国家发给费用标准的,除由使领馆补足外,再给予适当奖励;相当或略高于原国家发给费用标准的,也给予适当奖励。以上奖励部分在本人所得奖学金或资助费的25%以内掌握,具体标准和奖励办法,由使领馆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享受国家公费期满以后,奖励部分停发。
法律依据
:
《公费留学补助条例》
第一条:公费留学资助范围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一次性安置费、交际费等,具体资助标准按教育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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