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法中有明文规定教师晚上要值班护校吗

2024-04-10 06:01:00 | 学涂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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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法中有明文规定教师晚上要值班护校吗

教师法中有明文规定教师晚上要值班护校吗

教师法中有明文规定教师晚上要值班护校吗

大家认可教师发中没规定教师要晚上值班护校。学校可以本校自身原因资源吧充足可自行规定,但必须得到大家认可方有效。

小学教师班主任津贴有明文规定吗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人事部、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提高中小学班主任津贴标准和建立中小学教师超课时酬金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发〔1988〕60号文件)规定,从一九八八年第四季度起,提高中小学班主任津贴标准和建立中小学教师超课时酬金制度。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中小学班主任津贴标准提高的幅度和教师超课时酬金的具体数额,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提高班主任津贴的范围及要求,仍按《关于在全国普通中学和小学公办教师中试行班主任津贴的通知》(〔1979〕教计字189号)、《关于在中等专业学校、盲聋哑学校班主任中试行津贴的通知》(〔1981〕教计资字049号)和《关于技工学校试行班主任津贴的通知》(〔1981〕劳总培字7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提高班主任津贴标准和建立超课时酬金制度所需经费,按单位的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和地方财政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是否有明文规定 教师不得低于公务员 的待遇?

明文规定的是工资,并非待遇,好好看看教师法,这几个字都看得清楚的。

有没有明文规定教师要六十五岁才退休

目前执行的还是男60、女55正常退休,至于如何延迟退休时间,还在酝酿之中,没有明文规定。

广西各地教师职称跟工资挂钩有明文规定吗?

2010年教师工资改革(绩效工资的计算方法)一.取消中、小学教师职称工资
目前教师工资以职称取酬,由于学校中、高级职称有名额限制的,特别是高级。达到条件的教师远远多于限制的名额,造成资历、学历、能力、工作量、成果差不多的教师之间(尤其农村义务教育的教师)收入差距过大:高级与初级相差接近一半。而且严重影响退休待遇.办好学校,要靠90%以上教师。以教师职称高低定工资,不仅不能真正的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大部分教师职称原因收入差距过大,严重影响工作效率,特别是没有晋上级职称希望的,后遗症一大堆。因为教师也是人,也存在心理失衡问题。在失衡心理的驱使下,导致师资流失严重,无法跳槽的教师,产生的不良后果将越来越多,于是每次中、高级教师职称评聘,教师之间、教师与领导、教师与聘委矛盾重重,给腐败有机可趁。许多原来要好的教师,因此反目成仇,甚至还动用了黑社会,增添纪委等部门麻烦和工作成本。因为职称取酬的收入差距,有着太多的人为色彩,由此造成的不公平感最为强烈,教师工资以职称取酬政策影响安定、破坏公平、损害干群关系、对和谐社会的构建造成严重威胁。为防止分配不公已日益从经济问题造成民生问题演变为严重社会问题。因此通过工资改革“限高、稳中、托低”,逐渐淡化职称工资,或取消中、小学教师职称工资。建立效率与公平辩证统一的收入分配,势在必行。
二、教师的收入教师收入由:基本工资、教龄工资、绩效工资、特优津贴等构成。
1.基本工资:教师按照教师资格定:小学教师2000元,初中教师2300元,高中教师2500元,大专教师2800元,大学教师3000元。(随国民经济增长)
2.教龄工资(含工龄):每年30元,随着教龄增长。工龄工资的实行这不仅是对老教师的照顾问题,更重要的是鼓励终身从教的思想,有利于教师队伍的建设和教师队伍的稳定。
3.课时工资.:课时补贴按照实际上课按劳取酬原则;主要是鼓励教师多代课,特别是年轻教师精力充沛,他们多代课,并得到应有的报酬,不仅是心理的安慰,也是对他们的鼓励。
4、绩效工资:学期和学年奖金(取代职称工资)。这部分奖金,只能占工资的10%左右。大家推荐竞比实绩,每学期学年评,不终身制。每个老师积极努力年年有希望。主要是激励工作出成效,优质优得,不仅要激励多代课,更要激励上好课。
5、特优津贴:全体教师公认的特别优秀教师,无名额限制,县市以上部门高标准考核认定,象领国务院津贴领县/市 *** 津贴,不终身制。主要是对那些在教育教学工作在有特殊研究成果,并得到很好的推广,对一所学校或一个地区的教育有一定的影响作用的教育及教学方法,可根据影响范围的大小确定等级,或者说是以国家及,省级,地市、县确定不同的标准,使那些有才华的教师得到应有的报酬,真正起到激励作用。
6、山区补贴:农村和边远地区的教师,另外给与补贴,应该是工资30%。正如国家干部下乡补贴,越偏僻地区,补贴越高,不终身制,离开就没有。
附:
国家教育部:2010年1月1日,教师按绩效工资

教师法中规定教师享有哪些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有没有明文规定多少价值的礼物教师不可以收

这个应该是没有的吧
只是学校也是规定老师不能收礼的了
我觉得作为一个老师 他们的职责就是教导孩子了
那父母也是花了钱的了 所以没必要在教师节另外花钱了吧

《教师法》规定明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公布 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各级人民 *** 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六条 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九条 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 *** 、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二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未具备本法规定学历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教师资格过渡办法。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五条 各级师范学校毕业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国家鼓励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或者职业学校任教。 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七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章 培养和培训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 *** 和有关部门应当办好师范教育,并采取措施,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各级师范学校学习。各级教师进修学校承担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 非师范学校应当承担培养和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 各级师范学校学生享受专业奖学金。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 ***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教师的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提供方便,给予协助。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 *** 应当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培养、培训教师。 第五章 考 核 第二十二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十三条 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六章 待 遇 第二十五条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 *** 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 *** 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 县、乡两级人民 *** 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条 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 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 第三十条 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 *** 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资收入上与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具体办法由地方各级人民 *** 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三十二条 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 第七章 奖 励 第三十三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十四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向依法成立的奖励教师的基金组织捐助资金,对教师进行奖励。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地方人民 *** 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 *** 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 *** 或者上一级人民 *** 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 *** 或者上一级人民 *** 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 (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 (三)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 第四十一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其他类型的学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军队所属院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外籍教师的聘任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中考考场规则中有明文规定监考教师不准调换监考吗?

调换监考一般只有主考有权利,监考老师私自调换是不可以了,法律里面不会对细小的东西作出规定,但是一般学校自己都有权指定考试规则,一般学校默认是不可以私自调换监考老师的,你如果一定要找法律规定谁说不准调换监考,那你能找出哪条法律规定监考老师可以自己调换监考呢?法无禁止即可行的原则,只要学校自己指定的规定法律里面没有规定的都可以,所以主考说不能换就不能
补充:你如果也是老师就知道监考老师对监考的场次是承担责任的,事后要签名确认的,事先安排好的监考安排表就是规定,必须按照安排执行,如果你需要调换,那必须向考务办公室请示,主考签字确认责任后再通知相关考场的监考老师调换,私自调换事后两边都逃不了责任,你请示后主考肯定会说可以或不可以,不请示就是私自调换,你平时都不监考的吗?怎么连监考的基本常识都不知道

教师法中有明文规定教师晚上要值班护校吗

2015云南玉溪卫生学校教学人才招聘公告

云南省玉溪卫生学校简介

学校创建于1958年,自建校以来,在市委、市政府、市教育局的正确领导下及有关单位和部门的支持下,在几届班子和全体教职工的辛勤耕耘下,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不断提高。2009年2月被云南省人民政府审核认定为省(部)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随着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由原来全日制在校生560生规模,扩展到现在2000多生规模;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今后将扩大到2000-2500生规模;学校担负着为玉溪市乃至全省培养卫生专业技术人才的任务,是玉溪市教育局所属的财政全额拨款正县级事业单位。

玉溪卫生学校是一所历史悠久、人才荟萃、实验设备先进、以中专护理专业为主的中等医学专业学校,以一流的实验设备、优质的教学质量、良好校园环境服务于学生,赢得了广大家长和学生的信赖,先后被省教育厅授予“省部级学校”、被省卫生厅评为“文明学校”。

玉溪卫生学校拟面向2015年毕业生提前择优招聘9名编制内热爱医疗卫生教育事业的优秀人才,现将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一、招聘专业及人数(见附件)

二、招聘范围及对象 学涂社

临床医学、护理岗位招聘2015年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硕士研究生及以上毕业生,其他专业的岗位招聘2015年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和相应学位的毕业生。

三、招聘条件

1、热爱医学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具有岗位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要求录用后二年内需取得中专教师资格证。

3、身心健康,具备招聘岗位工作能力,能吃苦耐劳;

4、具有团队精神,积极进取,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书写能力;

四、招聘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17:00

2、报名方式:应聘者将应聘材料发送至yxwxrsc@126.com即完成报名。

3、应聘材料含:《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推荐表》、身份证、相关获奖证书及复印件、生活照等,其他材料自行酌情添加(纸质材料可于实践技能考试前提交),提供的材料必须全面、真实、有效。

联系电话:0877-8885164、8885175

联系人:白老师、任老师、何老师

(二)考试考核

考试分笔试、面试和实践技能考试,具体的笔试、实践技能考试和面试时间、地点在完成报名后另行通知。

1、笔试。根据报名情况,由玉溪市教育局、玉溪卫生学校对报名人员是否符合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并按岗位所需人数与符合报名条件的人数达到1:3的比例时开考,达不到1:3的取消该招聘岗位。报考岗位要求为研究生及以上的不受开考比例限制,免笔试直接进入实践技能考试和面试。

笔试由招聘单位组织进行,内容为教育、卫生法律法规及卫生类执业资格应具备的相关业务知识,总分为100分。

2、实践技能考试。根据笔试成绩高低按1:3的比例确定进入实践技能考试和面试。

实践技能考试以课堂教学的形式进行,内容为医学相关知识、教育教学基本技能,总分为100分。

3、面试。主要考察个人综合素质,总分为100分。

4、综合成绩计算方式:岗位要求为硕士研究生及以上的,以实践技能考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计算其综合成绩;岗位要求为本科及以上的,以笔试成绩占30%、实践技能考试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30%计算。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岗位招聘人数等额确定进入体检、考察人员。若同一岗位拟招聘人员综合成绩出现并列时,实践技能考试成绩高者胜出;如实践技能考试成绩仍并列者,则以面试成绩高者胜出;若再并列无法确定人选,加试课堂教学。

(三)体检及考察

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体检不合格或放弃体检的,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考察由招聘单位组织进行。

(四)公示及签订就业协议

对拟聘用人员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后无异议或反映有问题但不影响签订就业协议的,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就业协议;若拟聘用人员逾期不签订协议或签订协议后提出解约,则取消其拟聘用资格。

(五)聘用

拟聘用人员接到通知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按程序办理聘用手续(试用期1年)。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其聘用资格。聘用期间的工资及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负责解决聘用人员的住房及配偶工作问题。

五、相关要求

(一)报考者须留下有效联系方式,并及时了解招聘工作的进程和有关事项的公告,保持报名时登记的联系方式畅通。不按时参加者,视为自动放弃;若因报考者不及时上网查询信息或联系电话不畅通而造成的后果,由报考者本人自负。

(二)为维护招聘工作的严肃性,在报考工作中弄虚作假,一经查出,取消考录资格。

(三)如聘用人员毕业时未能取得报名条件中要求的毕业证、学位证的,将取消聘用资格。

点击下载>>>

2015云南玉溪卫生学校教学人才招聘专业及人数.doc

云南省玉溪卫生学校

2015年1月9日

教师法中有明文规定教师晚上要值班护校吗

护士能去学校当护校的校医么?

护士去学校当校医需要满足以下几点:

1、需要有医师执业的资格证,一般学校都有要求需要有教师资格证,有这两个证才能更方便容易的当校医。还需要去学校面试然后通过学校安排的相关考试,在教育的心理学上要有二级以上的资质。

2、要成为一名合格的校医,首先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同情心、设身处地的为人着想。同时热爱自己的本职工作,以人为本,求真务实,关键时刻要挺身而出,譬如说抗击非典。

3、不管是教师,还是学生,都要一视同仁,不管是白天还是黑夜,师生有疾病,要随叫随到,医德要高尚,服务要热情,态度要和蔼。

4、服务要细心热情,不厌其烦,诊疗要全面、突出病患,临床用药要慎重对症、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要学会理解,多为他人着想,急病师生要及时处理及转送医院,并且进行跟踪回访。

5、要不断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医疗知识和业务水平,努力当一名称职的校医,当一名合格的医生。 校医要服从领导的安排,能够和同事们建立起一种和谐的关系,一切从大局出发。总之要成为一名合格的校医,要做的事情还很多,要在以后的工作中,不断学习提高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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