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经常有小伙伴私信询问政策性加分包括什么相关的问题,今天,学涂社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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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加分包括什么
自主招生录取有如下特点:
1.自主招生录取人数控制在试点学校本年度招生计划的5%以内,招生的名额用学校预留计 划,不占用分配给各省市的招生计划指标,既保护了各地报考院校的优秀考生,又不损害本 省市其他考生的利益。
2.制订自主招生录取方案,并纳入招生章程,向社会公布。各高校自主招生方案主要包括 如下内容:
(1)招生对象。一般要求是具有超常的创新和实践能力、或在文学、艺术、体育等方面有 特殊才能;或综合素质名列前茅等,而且必须是应届高中毕业生;
(2)招生范围。一般指定在部分省市自主招生,许多自主招生学校已将招生范围扩大到全 国各地;
(3)招生程序。学生本人申请,相关学校或教师推荐也可自荐、试点院校测试并认定为自 主选拔录取人选;
(4)录取原则。预选上考生第一志愿必须报该试点院校,且高考成绩须达到该校规定的水 平(如该校在当地投档线以下20分以内)方予以录取。
3.被预选的学生如果第一志愿未报该校或者高考成绩未达到该校规定的要求,则参加正常 的渠道和程序录取。
4.被预选的考生可获得政策性保护,即使高考分数未达到该高校在当地的投档线,仍有可 能被录取。
作为一种政策引导,每年高考(论坛)都会出台一些照顾政策。那么今年高考,哪些考生可以享受照顾?可以享受什么样的照顾?12日,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就此给出了明确的规定。
在生源不足时,第一志愿报考水利、地质、矿业、海洋、气象、石油院校者可降5分投档;第一志愿报考师范院校者可降低10分投档;第一志愿报考农、林院校者可降低10-20分投档,录取与否由学校决定。
少数民族考生、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考生、残疾军人考生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的子女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被评为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考生达到我省第二批本科及以下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者,在第二批本科及以下批次省属院校投档时可加5分,达到院校投档线者可投档,录取与否由学校决定。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被评为省级优秀学生或思想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参加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生电脑制作活动获一、二等奖者,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获全国中学生奥林匹克竞赛数学、物理、化学、生物、计算机学科省赛区一等奖(含)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考生以及归侨、华侨子女、台湾省籍青年、烈士子女、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考生,投档时可加10分,达院校投档线者可投档,录取与否由学校决定。
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须出具比赛的原始成绩)的考生,投档时可加20分,达院校投档线者可投档;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报考在省级招委确定的测试项目范围内,经测试认定达到一级运动员(含)以上技术等级要求的考生,投档时可加20分,达院校投档线者可投档,经测试认定达到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要求的考生,投档时可加5分,达院校投档线者可投档。录取与否由学校决定。
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考生,投档时可加20分,达院校投档线者可投档,录取与否由学校决定。
省招考中心明确规定,同一考生,不管符合多少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最高一项进行加分,不作累计,增加的分值不得超过20分。凡具备加分资格的考生省招考中心会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享受相关照顾加分。
不可以累积加分。
七类考生优先录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受地区级以上表彰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2)政治思想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
(3)相关科目或平时成绩特别优秀;
(4)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
(5)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
(6)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7)退出部队现役的义务军人考生。
十类考生加10分投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加10分投档:
(1)经市州和省侨办证明的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省台联证明的台湾省籍考生;
(2)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评为省级三好学生、省级优秀学生干部和团省委表彰的优秀团干部;
(3)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获得者;
(4)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验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及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获得者。
(5)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6)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者(须出具原始成绩)。
(7)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称号(含二级以上,二级运动员需经省教育厅、省体育局在报考当年组织测试认定合格)的考生;
(8) 获得市州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人员或其子女;
(9)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
(10)在高考文化课考试中用本民族文字答卷的少数民族考生加10分投档(不使用本民族文字答卷的少数民族考生加5分投档)。
三类考生加15分投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加15分投档:
(1)按中办发[2000]28号文件和教育部教基[2001]1号文件精神,评选出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的省级优秀学生;
(2)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获得者;
(3)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二等奖获得者。
两类考生加20分投档
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加20分投档。
(1)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2)烈士子女。
各项照顾政策不累加
以上各项照顾分数是考生的特征分,特征分不累加。如考生符合多项照顾条件,只能由考生本人确定其中一项。
报考体育类专业的“体育竞赛优胜者”不享受加10分照顾。
凡符合照顾加分条件的考生,照顾分数计入高考文化课考试成绩总分,录取时按总分(含特征分)投档。
照顾加分名单须校内公示
凡符合照顾加分条件的考生必须交验相应的证件及其复印件,并将复印件装入考生高考材料袋。
凡符合照顾加分条件的考生,必须填写由招生部门印制的相关照顾加分考生资格审核表或照顾加分申请表一式两份,经考生所在县(市、区)招生办公室审查,市州招生办公室或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省招生办公室审定。
凡符合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条件的考生,必须交验相关证件(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由考生高考报名地招生办公室负责资格审核,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电子档案的“考生评语”栏。
考生所在中学必须将照顾加分考生名单在校内张榜公示,如发现在高考照顾加分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取消考生的录取资格,追究当事者责任,并按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给予行政处分。
高考加分政策是指中央和地方教育主管部门、高校在高招录取中根据考生的种族、身份、德智体表现、竞赛获奖、社会贡献等情形制定的政策。高考承担着为高校选拔人才、推进中学素质教育和维护社会公平与稳定的职能,但对考生的道德、情感、个性、实践能力等无法进行充分的考查。对在道德品质、个性特长、社会贡献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考生实施加分政策,是对高考制度的重要补充。
高考加分政策趋于科学合理
从历史看,我国高考加分政策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建国至1976年的优先录取阶段,对工农学生、转业军人、烈士子女、少数民族学生以及华侨、港澳学生实行优先录取的政策。优先录取是指当高考成绩与一般考生相同或相近(指总分少20分左右)时,这些考生应该被优先录取;第二阶段为1977年至2000年的降分录取阶段,这阶段取消了工农成分学生及革命干部的优先录取政策,继续对少数民族学生、港澳台青年、归国华侨青年等实行优先录取政策,开始对三好学生、学科竞赛获奖者、体育艺术特长生、思想品德表现突出者、受政府表彰的优秀青年、报考农林等特殊院校者实行高考降分投档政策;第三阶段为2001年以后的加分投档阶段,对省级优秀学生、高中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省级及以上科技发明创造奖获得者或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以上获得者以及高中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获国家二级运动员以上称号的考生实行加分投档政策,体现了国家社会经济发展对优秀人才的迫切需求。总体而言,国家不仅对高考加分对象的认定标准越来越刚性化,并且对不同对象的高考加分幅度的确定越来越科学合理。
高考加分对象划分更加细化
我国的高考加分政策可分为以下三类:第一类加分对象主要包括少数民族学生、烈士子女、华侨、港澳台学生、报考农林地矿等艰苦行业高校者;第二类加分对象包括高中阶段参加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或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获奖者、高中阶段获得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奖者与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者、获得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者、高中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主要是见义勇为者)、荣立军功的退役军人、受政府表彰者;第三类是因特殊时期、地区或部门需要而制定的高考加分政策,例如非典期间医护人员的子女、三峡库区移民的子女、专家与博士人员的子女等高考加分政策。
出于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维护社会正义原则,少数民族考生高考加分政策有利于维护民族团结与社会稳定,烈士为社会公共利益而献出生命,其子女在升学、就业等方面理应得到照顾,这些政策得到了社会很高程度的认同。对华侨、港、澳、台学生的高考加分不仅是为了国家统一和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体现了高考发挥社会功能之需要,也是出于对这些对象在高考竞争时所处劣势的一种补偿。对于报考农林地矿等高校者实行降分投档政策,目的是鼓励学生将来从事这些艰苦行业,这也是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
对于参加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或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以上者、高中阶段获得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前六名者、荣立军功的退役军人、见义勇为者的高考加分政策应该继续坚持。因为这些对象的高考加分不仅在政策立意上体现了突出能力和创造的主旨,有利于调动学生的创造性和积极性,从长远发展看,有利于增进社会总体福利和效率,而且从政策执行情况来看,这些奖项不容易掺假,较能反映学生的真正实力。这几年个别地区对运动员的加分出现了一些作假舞弊的现象,要严格制度,加强监督保证这项政策正确实施。对优秀学生(包括三好学生、优秀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等)、现役军人子女、获得政府表彰者的高考加分,应当制定刚性指标,有明确具体的标准和实施细则,否则容易受到权力、人情关系等因素的侵蚀,影响高校招生的公平与公正。
对于因某些地区、部门或特殊时期需要而制定的高考加分政策,如优秀专家与博士子女、农村独生子女等对象的加分政策应该慎行。因为当这些政策在照顾了一部分社会群体后,就可能造成对另一部分社会群体的不公平。为了保证高考的公平与公正,要严格控制出台这类应一时之需或满足部门、地区利益的高考加分政策。
高考加分幅度逐渐规范统一
建国初期至20世纪80年代,国家对符合标准的考生实行“优先录取”政策,分数优惠的具体幅度没有明确规定,只是一个相对模糊的范围。上个世纪80年代至2000年,实行优先录取与降分投档并行的政策,分数优惠幅度较大,如1983年对于高中阶段参加地区级以上体育竞赛获单项前五名的队员或集体前三名的主力队员,政策规定可提高一个分数段供高校选择,而参加1985年、1986年重大国际比赛以及由国家举办的全国性比赛获前六名以及获得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称号的考生,可降低50分投档。
2001年以后实行优先录取、降分投档与加分投档三者并存的政策,无论是降分还是加分,都控制在20分之内,即使符合多项加分规定,也只能以最高加分项目计算,而不能累加计算。另外,不同省份对高考加分幅度的规定也在不断趋于合理。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省市对同一高考加分对象的加分幅度依然有较大差别。从权利平等的角度而论,这种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对同一加分对象实行不同加分幅度的做法违背高考公平原则,应该加以规范。
从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分配的角度看,高考是对高等教育入学机会的分配方式,它是基于能力和素质原则上的公平竞争,而高考加分是对高考存在缺陷的一种补充。因此高考加分是一种基于高考的依附性政策和再分配政策。根据公共管理理论对政府职能的界定,对某个对象的高考加分显然不是某个省或高校的职能,而应该由中央政府来决定,各省出台的高考加分政策应该在国家制定的政策范围之内。
与半个月前的旧方案相比,08年高考改革新方案最重要的变化就是语数外三门主课总分有了重大变化。
教育专家介绍:历史上我省学生的外语水平是城市比农村高、苏南比苏北高。三门主课总分调整后,在强化语文、数学基础课的同时,适当降低外语的比重,体现了教育均衡化发展的要求。
旧的学业水平测试日期安排在每年的四月份,和高三统考日期距离太近,成绩过早公布,影响学生复习情绪;这次新调整的两门选修科目测试日期向后调整到了每年的6月9号。
原来选修科目成绩分为ABCD四个等级,按全省数十万考生计算,每个等级之间都有数万人乃至十几万人,不利于发挥学生特长,也不利于高校择优挑选人才,所以,新方案中A等级和B等级适当细化,前5%为A+,前20%--30%为B+。
新方案中, 考生填报普通类志愿必修测试科目成绩需达到C级以上;填报艺术、体育类志愿必修测试科目D级不超过3门,强调体育、艺术考生也要讲究一定的文化成绩,强调学学生综合素质要过关。 而过去则没有这方面的要求。
天津市文字展演加分吗
天津市文字展演不加分。
根据教育部和天津市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其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一定分数投档;达到高校投档条件的,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高校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
高校专项计划
等招生项目。
(1)烈士子女,增加20分投档。
(2)在服役期间荣立
二等功
以上或被战区(原
大军区
)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增加20分投档。
(3)自主就业的
退役士兵
,增加10分投档。
(4)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
台湾省
籍考生,增加10分投档。根据市教委、市委
统战部
、市公安局、市民宗委和市台联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天津市关于进一步深化高考加分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津教政〔2020〕1号)相关规定,自2023年高考起,该项加分分值均调整为5分。
(5)少数民族考生,报考天津市属高校时,增加5分投档。根据市教委等五部门印发的《天津市关于进一步深化高考加分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津教政〔2020〕1号)相关规定,自2023年高考起,该项政策调整为,在本市所属高校录取时,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对于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从“四区”(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
少数民族自治
地区,包括自治州(盟)、自治县(旗)等,转学到本市就读的少数民族考生,面向本市所属高校投档时,在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向高校提供档案,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天津高考加分政策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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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旦扮兄:根据教育部和天津市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其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一定分数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1)烈士子女,增加20分投档。
(2)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增加20分投档。
(3)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增加10分投档。
(4)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增加10分投档。
(5)少数民族考生,报考天津市属高校时,增加5分投档。
法律依据:《2021年天津市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 第八条 根据教育部和天津市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缺败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其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一定分数投档;达到高校投档条件的,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得用模袭于高校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高校专项计划等招生项目。
(1)烈士子女,增加20分投档。
(2)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增加20分投档。
(3)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增加10分投档。
(4)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增加10分投档。根据市教委、市委统战部、市公安局、市民宗委和市台联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天津市关于进一步深化高考加分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津教政〔2020〕1号)相关规定,自2023年高考起,该项加分分值均调整为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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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少数民族考生,报考天津市属高校时,增加5分投档。根据市教委等五部门印发的《天津市关于进一步深化高考加分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津教政〔2020〕1号)相关规定,自2023年高考起,该项政策调整为,在本市所属高校录取时,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对于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从“四区”(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包括自治州(盟)、自治县(旗)等,转学到本市就读的少数民族考生,面向本市所属高校投档时,在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向高校提供档案,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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