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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报考政策解读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招生章程

2024-11-09 01:26:17 | 学涂社

今天学涂社小编为大家带来了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报考政策解读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招生章程,希望能帮助到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一览: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报考政策解读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招生章程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2020年报考政策解读

一、总则

1. 为规范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障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本科招生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以及《教育部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公安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公安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2. 本章程适用于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公安专业招生工作。

3. 我校招生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突出政治标准,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接受纪检监察督察等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学校概况

1. 学校全称: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英文名称为Criminal Investigation Police University of China。

学校国标代码:10175。

2. 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3. 办学地点: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塔湾街83号。

4. 办学层次:本科及以上。

5. 我校是国家公办的公安部直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始建于1948年5月。1981年,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成为我国第一所开展本科公安专业学历教育的公安院校。建有鲜明公安特色的学科专业体系,按照侦查类、刑事科学技术类和新兴侦查技术类三个专业群的培养定位,形成了教学、科研、办案三结合的办学模式,被誉为“东方福尔摩斯的摇篮”。

三、组织机构

1. 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设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成员由相关校领导和部门负责同志担任。

2. 我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3. 我校纪检监察处为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本科招生工作实施全面监督。

四、招生计划

按照《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文件要求,我校公安专业招生计划按照定向原则编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会同有关政策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铁路公安局提出的由我校进行培养的公安专业人才需求,综合考虑学校办学条件、历年生源状况等因素,编制面向地方公安机关就业和面向铁路公安机关就业的分省(区、市)招生来源计划。

招生计划适当向尚未开办公安院校或尚未开展本科层次公安教育的省(区、市)倾斜,适当向艰苦边远省(区、市)倾斜,并足额落实国家“农村和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由于公安工作高风险、强应急、超负荷的特殊性,公安专业女生计划数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5%。

招生计划经我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报公安部、教育部审批后,由各省(区、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五、报考资格条件及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要求

1. 报考资格条件。报考我校公安专业的考生,应取得当年高考资格,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制度;

(4)遵规守纪,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

(5)热爱公安事业,立志为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刻苦学习、拼搏奉献;

(6)普通高级中学毕业(应届、往届考生均可报考);

(7)年龄为16周岁以上、22周岁以下(1998年9月1日至2004年8月31日期间出生),未婚;

(8)思想政治素质好,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政治条件;

(9)身心健康,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体检标准和体能测评标准。

2. 报考我校公安专业的考生,均须有明确的生源地。考生的生源地为其参加高考时的户籍所在地。

3. 报考我校公安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由生源地省级公安机关政治部组织实施的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考察、面试、体检或体能测评结论不合格的,不予录取。

4. 考察。考察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

5. 面试。面试主要从报考动机、言语表达、身体协调性等方面,辨识考生是否适合接受公安院校教育和从事公安工作。

6. 体检。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详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同时,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身高:男性170厘米及以上,女性160厘米及以上。

(2)体重:男性体重指数(单位:千克/米2)在17.3至27.3之间,女性在17.1至25.7之间。

(3)视力:任何一眼裸眼视力均为4.8及以上。

(4)色觉:无色盲、色弱。

(5)外观:无少白头,无胸廓畸形,无脊柱侧弯、驼背,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髁间距离不超过7厘米,无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身体无影响功能的瘢痕,面颈部无瘢痕,无下肢静脉曲张,无腋臭,共同性内、外斜视不超过15度,无唇、腭裂或唇裂术后有明显瘢痕。

7. 体能测评。体能测评的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1)50米跑。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9.2秒,女性≤10.4秒;

(2)立定跳远。可测次数:3次,合格标准:男性≥2.05米,女性≥1.5米;

(3)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4分35秒,女性≤4分36秒;

(4)引体向上(男)/仰卧起坐(女)。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9次/分钟,女性≥25次/分钟。

各省级公安机关政治部视情在以上4个项目中选择3项或4项进行测评。若总共4个项目进行测评,则其中有3个及以上达标的,体能测评结论即为合格;若总共3个项目进行测评,则其中有2个及以上达标的,体能测评结论即为合格。

8. 报考我校公安专业新疆协作计划,以及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招生计划的考生,必须参加由西藏、新疆自治区公安厅政治部组织的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

9. 在高考前已开展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的省(区、市),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的项目和标准按照2020年该省(区、市)公安厅(局)会同教育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规定执行。

六、录取规则

1. 录取批次。我校公安专业录取安排在本科提前批次进行。未被录取的考生,不影响其在后续批次被其他高校录取。

2. 录取控制分数线。

(1)报考我校侦查学、公安情报学、经济犯罪侦查、涉外警务、刑事科学技术、网络安全与执法及公安视听技术专业的考生,投档分数需达到生源省(区、市)本科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2)报考我校治安学、禁毒学、警犬技术专业的考生,投档分数需达到生源省(区、市)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3)在已合并本科录取批次的省(区、市),报考我校公安专业的考生,投档分数需达到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

3. 调档比例。我校根据各省(区、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关于本科招生的调档要求,确定调档比例。在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省(区、市),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在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调档比例原则上为100%。

4. 进档考生录取原则。对于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均合格并符合我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根据我校招生计划,执行“分数优先”的录取规则,按照考生投档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录取并确定专业。确定专业时不设专业级差,对于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若服从专业调剂,则由我校进行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5. 未完成计划处理办法。未完成的招生来源计划,报经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后,通过公开征集志愿录取。

6. 投档分数相同考生处理办法。对于投档分数相同考生,我校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录取: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文科综合、外语成绩;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理科综合、外语成绩。高考综合改革省(市)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选考3门科目总分。

7. 加分政策。我校在调档时,认可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但同一考生若有多项政策性加分,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加分分值不得超过20分(含)。我校按照加分后的投档分数进行录取。

8. 在高考综合改革省(市)和有特殊录取要求省(区)录取规则。

(1)在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北京、天津、上海、浙江、山东、海南等6省(市),考生须满足本年度我校相关专业对选考科目的要求,按照相关省(市)招生方案及招生办法录取。

(2)在内蒙古自治区,执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3)在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等级须为BB以上(含BB),对进档考生执行“先分数后等级”的录取规则。

9. 外语语种。我校公共外语课及相关专业课不具备非英语语种开设条件,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10. 其他。我校招生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录取通知书以特快专递方式寄达。录取考生名单在学校招生就业网进行公示。

七、复审复查

我校在公安专业学生入学后1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开展考察复审、档案复核和体检复查工作。复审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八、毕业与就业

我校对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学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普通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我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的学生,颁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根据《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文件规定,我校公安专业学生在毕业时达到毕业条件且符合人民警察报考资格条件的,均可参加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招警统一考试。其中,面向地方公安机关就业的,原则上报考地方公安机关职位;面向铁路公安机关就业的,限报考铁路公安机关职位。

招警统一考试笔试、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和考察均合格的公安专业毕业生,面向地方公安机关就业的,原则上录用到生源地地方公安机关就业;面向铁路公安机关就业的,原则上录用到生源地相应铁路公安机关就业。

九、收、退费及资助政策说明

1. 我校各专业学费收费标准为4800元/年,住宿费收费标准为1000元/年。

2. 学生因故退学或不予注册学籍,我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还剩余学费及住宿费。

3. 我校建有完善的学生资助体系,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入校即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经过困难认定后,均可获得国家助学金,人均每学年3300元;学习、表现优秀者还有机会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5000元;我校还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设立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全力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十、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24-86982243(兼传真)

招生办公室电子信箱:cipuczs@163.com

通讯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塔湾街83号,邮编110854

学校官网:

学校招生就业网:

学校官方微信公众账号: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十一、附则

1.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本科招生工作实行“阳光工程”,我校纪检监察处对本科招生工作全程进行监督。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招生,严禁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严肃查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行为。我校纪检监察处联系电话:024-86982954。

2. 本章程由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报考政策解读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招生章程

海南高考少数民族加分问题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2009年高考加分政策细览》规定,少数民族考生享受加10分投档。

享受“增加10分投档”的考生包括少数民族考生、归侨及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籍考生以及烈士子女。

海南新闻网7月1日消息:高考成绩公布后,高招录取的各项工作成为考生和家长咨询热点。记者今天就有关问题请省考试局人员为考生答疑。 问:民族预科班招生时,是否可以招收往届民族生? 答:不可以。民族预科生主要招收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应届考生,生源不足时可在同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下80分内,按照高分优先的调档办法,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应届考生。若生源不足,可在同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上录取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应届考生。 问:请问少数民族考生都能加分吗?加多少分? 答:不一定,需视其户籍所在地和高中就读及报考情况而定。 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在三亚、五指山、东方市和少数民族自治县、少数民族聚居镇(具体为:儋州市的蓝洋镇、南丰镇、雅星镇;琼海市的会山镇;万宁市礼纪镇的原新梅乡、南桥镇,长丰镇的原牛漏镇、三更罗镇、北大镇;屯昌县的南坤镇),且在这些地区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同时在这些地区的市县报考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省内外学校时,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调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另外, 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在以上地区的海南中学、国兴中学、海南师范学院附中、海南华侨中学、海南农垦中学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省内学校时,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10分调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问:报考范围受限的考生若达到本科第一批的分数线,可否报考本科一批B段的院校? 答:不行。受报考范围限制的考生,高考成绩达到本科第一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不能填报本科第一批录取学校(包括A段和B段),自行填报的,其所填报的志愿不予承认,省考试局也不按其志愿给学校调档。 问:我报考了提前批院校,如果不被录取,会不会影响以下批次的录取? 答:不影响。考生可根据自己的高考成绩,填报以下各批次的志愿并参加录取。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报考政策解读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招生章程

2022年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招生章程

学涂社(https://www.cjqian.com)小编还为大家带来2022年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招生章程的相关内容。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是以本科为主兼专科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大学,学校以此章程为基础面向全国开展招生工作,下面就由带大家了解一下“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2022年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此文本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2022年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院全称: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

学校代码:13899

第二条  办学层次:普通本科

办学性质:独立学院

办学类型: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第26号令,结合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为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证学院2022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四条  学院招生计划列入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计划,面向全国招生。学生在学校规定期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由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具印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本(专)科学历证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颁发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是由北京中医药大学(“211工程”建设院校、教育部直属重点大学)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经教育部批准,实施本、专科层次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院校。

第六条 学院分两个校区:

廊坊校区学院地址:廊坊市东方大学城教学南区

邮政编码:065001

渤海校区学院地址:河北省沧州市渤海新区中捷产业园区

邮政编码:061108

注:2022年本科和专科各专业新生在渤海校区学习。

第七条 联系电话:010-80841819/010-80841869/0317-5481839

传真:0316-6058929

网址: (教育网)

E-mail: dfzs@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 学院成立由院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招生工作政策、制定学院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九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学院制定的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开展招生考试工作的改革和科学研究。

第十条 学院成立由院党委书记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以及招生录取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对象

第十一条 招生办公室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人才市场需求等因素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年度招生专业计划。经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根据省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制定学院分省、分专业来源计划,经院领导审定后,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将生源来源计划按要求及时寄(送)到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并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招生对象为2022年国家统一组织考试的高考学生。

第四章 招生条件

第十五条  我校体检标准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各专业所属学科门类参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0年版)》。根据专业培养和就业特点,从对考生负责、维护考生利益的原则出发,色盲、色弱及其他各类不能准确识别颜色考生不予录取至医药学类专业;根据医药类专业在教学中必须安排临床见习、实习、急诊训练、技能考核、野外采药、显微分析、实验操作、军事训练、保健体育等学习内容,学校建议残疾学生慎报;根据用人单位对护理专业就业的要求,建议身高1.55米以下的考生慎报考护理学专业。

第十六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要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和身体复查,对于弄虚作假、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分专业招生人数,以当地招生部门公布的人数为准。对应(往)届考生、男女比例没有限制。 入学后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一律按学年交纳学费、住宿费。

第十九条 学费标准:各专业学费标准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招生计划。住宿费标准:住宿费根据住宿条件不同收费标准不同,详见《入学须知》。

第二十条 为激励学生全面发展,学校除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奖学金,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院设有专门的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协助学生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并推荐勤工助学岗位。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二十一条 学院按照教育部当年招生工作规定开展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学院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录取政策,并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 学涂社

第二十三条 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公布的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对于实行顺序志愿的省份,我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学院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政策。

第二十四条 未进行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对于进档考生的专业实行“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即按考生分数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在体检合格的前提下优先满足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在高考成绩总分(含加分)相同的条件下,依次以语文、数学、外语成绩的高低为录取顺序。

第二十五条 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录取按对应省份公布的方案和有关办法执行。考生选考科目须符合我校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范围要求。如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未公布方案和有关办法,按第二十四条方案执行。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的成绩等级须达到CC。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 。学院没有加试要求。

第二十六条 学院对于国家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部门规定的各种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政策均予以认可。即提档及分专业时,学院承认符合政策的加分。

第二十七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我校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1%的计划,用于生源质量较好的省份或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问题。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有关政策相悖之处,以国家的政策和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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